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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例行吹风会

时间: 2024-07-18 02:47:56  作者: 华体app官方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郭本芳先生,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科员段化海先生

  内容:介绍《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今天,我们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郭本芳先生,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科员段化海先生出席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文件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家上午好!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以德政字〔2024〕34号文件,印发了《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下面我来介绍一下文件制定的有关情况。

  一是起草背景。为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发布实施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有效期为3年,目前该文件已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我市需继续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是起草依据。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对《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德政字〔2020〕50 号,登记号DZCR-)实施后评估,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相关镇街、法律顾问、环保专家等召开社会公众参与调研座谈会,形成评估报告提报市司法局,根据审查意见,研究制定了《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三是主要内容。《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共三部分,分别就禁燃区分类、禁燃区范围、禁燃区的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表述和详细的介绍。主要内容与原《通告》保持一致,仍将德城区和德州天衢新区范围内滨德高速以南、减河以西、南外环以北、运河大道以东的区域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德城区运河街道辖区内运河大道以西区域,德州天衢新区北至滨德高速,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马颊河、东风东路,西至减河区域,以及德城区、德州天衢新区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等)的区域划为II类燃料禁燃区;并要求其他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禁燃区。《通告》同时根据审查意见在原《通告》基础上对相关表述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规范。

  感谢这位记者提问。各位明白,原油、重油、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对PM2.5、PM10、SO2等大气污染物的综合贡献率较大,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的主要的因素之一,划定禁燃区并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可以有实际效果的减少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从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同时,禁燃区要求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这有助于推动城市能源结构的调整,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促进可持续发展。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也可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进一步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从法律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划定禁燃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划定禁燃区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出台《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也是落实国家、省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要求的必要举措,《通告》的实施保持了原有政策的延续性,对违反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为有效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和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基础保障。

  四是有利于鼓励推动燃煤火电企业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向附近工业园区、重点耗煤企业集中供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五是有利于实施结构调整、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持续削减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从而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比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后,中心城区130平方公里禁燃区内淘汰并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市3690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淘汰替代,16台10~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完成淘汰。5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完成淘汰。2017~2020 年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 44 万户。2021年-2022年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23.3万户。2020 年全市煤炭消费比2018年净压减 153万吨。2023年,全市规上工业公司煤炭消费较2020年累计下降约16%。得益于上述措施的实施,我市PM2.5 浓度一下子就下降,2020 年较 2015 年改善 49%,2023年较2020年又改善15.4%,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实现持续改善,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的获得感也持续增强。

  感谢这位记者提问。2017年3月27日,原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

  Ⅰ类燃料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规定的限值)。

  Ⅱ类燃料包括两种:第一种是除单台出力不小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第二种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燃料包括三种:第一种是煤炭及其制品。第二种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第三种是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感谢这位记者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依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依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