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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台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

时间: 2024-07-02 22:01:30 |   作者: 华体育app官网展示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自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以来,针对监管对象的不同特点,实施分类监管,通过数字赋能,结合多场景应用等一直在优化“双随机+”监督管理体系,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权力寻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助力经济稳进提质发展。2022年1-6月,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工作中抽查一般排污单位587家次、重点排污单位216家次、特殊监管对象73家次,发现环境问题219个,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2个,开展非现场监管22次,并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

  2022年1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对某塑料厂开展“双随机”抽查,该企业主要是做塑料浴桶生产,日常生产时有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废弃物产生。执法人员查阅企业台账时发现,企业没办法提供2020年1月至检查当日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也无转移联单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2022年3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对临海市某眼镜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污水处理设施两台曝气鼓风机均未运行,AO生化池内有一根直径约为3厘米的塑料软管(池内一端系有铁块)与标排口相连,塑料软管通过AO生化池与标排口的液位差,将AO生化池内的废水排至标排口,执法人员现场迅速固定证据并组织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报告结果为:该公司废水标排口pH为11.6,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pH指标6-9的要求。经查,该暗管(塑料软管)为废水站操作工所设置,通过暗管排放水量约2吨,排放时长约95分钟。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3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对该公司私设的塑料管进行查封(扣押),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员1人。

  2022年3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对台州市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塑料眼镜生产,检查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过滤棉+光催化+活性炭)在运行。监测人员对楼顶的机喷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臭气浓度为1738,超出《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标准限值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企业立案查处,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2022年4月2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对台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时,场地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入厂门外的雨水管网,存在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监测,厂门外雨水管网入口水质pH值为9.9,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中pH指标6-9的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天台县某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案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在开展2022年第二季度“双随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在对天台县某牧业有限公司检查前,通过非现场监管平台查看该牧业公司的相关信息,发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时无该公司的站点信息,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已安装有自动监测设备,但该设备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后,执法人员通过查阅2021年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案卷,发现已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公司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做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2022年6月1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对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做“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压铸车间内有一台熔铝电炉正在运行,现场有烟尘等废气污染物产生,但该电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部分管道脱落,废气处理设施整体未在运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罚款17.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标题:《2022年台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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