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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英格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 2024-08-04 21:35:11 |   作者: 华体育app官网展示

  2023年1月9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塑料地板生产线正在生产,车间部分窗户未关闭,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9日、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12、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3〕2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你单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8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说明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和法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并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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