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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2024〕13号)

时间: 2024-07-19 06:13:34 |   作者: 车间布袋除尘器

  法定代表人:白永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K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丰南路

  我局于 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时,烤漆房、中涂房活性炭箱内长期未填充活性炭,未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影响了周边环境。

  1.2024年3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2.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4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 2024年3月21日,铜川市星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喷漆房运行台账》复印件4页,证明烤漆房、中涂房使用情况;

  6. 2024年3月20日,铜川市星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维护记录台账》复印件2页,证明活性炭更换情况;

  9.2024年3月20日,铜川市星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10.2024年3月20日,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有关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活性炭箱填充活性炭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代表人:白永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K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丰南路

  我局于 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时,烤漆房、中涂房活性炭箱内长期未填充活性炭,未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影响了周边环境。

  1.2024年3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2.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4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4年3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 2024年3月21日,铜川市星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喷漆房运行台账》复印件4页,证明烤漆房、中涂房使用情况;

  6. 2024年3月20日,铜川市星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维护记录台账》复印件2页,证明活性炭更换情况;

  9.2024年3月20日,铜川市星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10.2024年3月20日,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旁边的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旁边的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活性炭箱填充活性炭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