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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时间: 2024-06-04 11:22:18 |   作者: 车间布袋除尘器

  2022年4月2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2车间有5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但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8万元整。同时针对察觉缺陷,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负责人宣传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讲解危害后果,要求企业履行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避免污染物直接排放外环境。

  2023年8月24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夜间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车间2台和南车间5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但北车间配套的废弃净化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喷淋设施未运行,南车间配套的二级活性炭箱基本未填充,活性炭棉也已脱落,无法达到应有的废气处理效果。

  针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10月2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关于“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增加4%,共处罚款4.4万元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