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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6-06 15:28:17 |   作者: 车间布袋除尘器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该批案例通过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主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江门样板提供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

  2023年4月,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一从事活鱼制品加工的企业配套建设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隔渣池生产的废水经管道抽出至车间外过道地面,最终流入厂房北面的泥沟内。监测人员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出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

  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查封公司制作设备,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始终保持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全力守护绿水青山。本案当事人通过私设潜水泵连接软管、PVC管的方式,将废污水处理工序中段产生的废水抽出地面,流入雨水渠从而进入外环境,存在通过逃避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该企业采用白天停工、凌晨作业的方式规避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上,被认定为“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加重处罚情节。

  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发现2023年5月6日14时至23时,江门市某纸业公司的COD在线监测数据在无人维护检查的情况下被人工标记为“故障”。后某环保技术服务企业运营人员梁某为解释该数据异常,于5月8日虚报维修日期为“5月6日”,在未做维修检查的情况下自行推测该异常产生的原因,并填写在台账中。

  生态环境部门对该环保技术服务企业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中存在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本案执法人员利用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及时有效地发现违法线索,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效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该设备的运行维护,务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运营防治污染设施,建立完备的自动监测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记录,并有义务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全过程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2023年11月,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台山市北陡镇某海水养殖场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废水治理设施未通过验收,其养殖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周边咸围最终汇入海洋。该海水养殖场“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海水养殖场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8.2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以美丽海湾建设为抓手,不断加大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涉海水养殖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海水养殖绿色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作出了积极贡献。海水养殖企业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协同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优质海产品保供,助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2023年6月,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一生猪养殖场插入河道的管道末端有大量黄色污水外排,污水通过牧草场内水渠流向场外的小河。经采样监测,废水的氨氮、粪大肠菌群等因子均超过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27.7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深入推动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严格对生猪养殖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高水平发展的道路。养殖场要压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外排废水、废气等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生猪养殖产业实现绿色转型升级。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的预警信息,发现恩平市某机动车检验测试公司在轻型栏板货车(受检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然出具相关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11月15日依法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80元,并作出罚款12.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依托依靠数字赋能,实现智慧监督的案件。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有效破解环境违法手段隐蔽、查获难度大、证据固定难的问题,极大提高了破案效率,增强了监督的精准性,有力推动数字化手段在行政执法应用中的迭代升级。机动车排放检验测试的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必须规范流程、加强管理、严谨审核,依法依规对机动车进行检测验证并出具检验报告,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2022年年底,雷某明在开平市大沙镇某村狩猎1只活鸟领角鸮。同年,雷某明为狩猎野猪,从网上购入狩猎法规禁止使用的捕兽夹等猎捕工具。2023年8月,雷某明使用上述工具到当地某处深山(禁猎区)再次进行狩猎。其后,雷某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据核算,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扣押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74万元。

  开平市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案发地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部分全国、省、县、镇人大代表及当地干部群众旁听庭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雷某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销毁作案工具。

  本案系在重点水源保护区和生态发展区非法狩猎引发的生态环境案件,案件处理结果对引导当地干部群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具备极其重大示范意义,充足表现人民法院为快速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权经营某五金公司,并将公司产生的1002.1吨污泥运至其租用的鱼塘作为鱼塘基围堆放。经查验,该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应进行特别处理和管控的危险废物。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权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提起公诉。

  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的,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本案中,李某权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情节严重,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法院判处李某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予以从业禁止,可以强化对犯罪分子的监管,防止其继续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充足表现了环境司法的惩罚与预防作用。该案入选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2021年期间,郑某等人(另案处理)多次到新会区崖门镇某水域(禁采区)从事盗采河砂活动。黄某在明知郑某等人非法盗采河砂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仍指使陈某等人(另案处理)为其盗采的河砂提供运输服务。经核算,黄某参与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694.23万元。

  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犯非法采矿罪,系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来得到的予以追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黄某应在3460469.42元的范围内就生态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创新引入江门“双碳”实验室特聘研究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为案涉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核定提供专业支撑,有利于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的发挥特定专业领域从业人员在监督、验收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作用,为司法审判助力低碳绿色发展提供智慧支撑,是江门法院加强专门化制度机制建设、构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制度的积极探索。

  某环境技术公司与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职位推荐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企业管理公司向环境技术公司推荐注册环评师一名。其后,企业管理公司推荐第三人孙某雷到环境技术公司入职。孙某雷任职期间,环境技术公司多次安排孙某雷参与环评报告专家评审会等工作任务,但孙某雷未予配合,平日也未到环境技术公司工作。环境技术公司以环境技术公司未完成委托项目为由,诉请解除《职位推荐委托服务协议》并退还委托服务报酬。

  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名为“中介合同”,实为“挂靠合同”,企业管理公司推荐第三人进行环评“挂证”的行为违反编制单位中环境影响工程师必须全职的规定,扰乱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管理秩序,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遂判令企业管理公司向环境技术公司退还委托服务报酬。

  本案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方法准确认定环评领域隐蔽“挂证”行为,并从民法典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等方面出发,对合同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以案释法督促环评编制单位加强对环评资质人员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环境评价工作。

  某科技公司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某科技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组织生产,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生产废水通过抽水泵和软管抽排至外环境,并在露天堆放13个性质为危险废物的润滑油空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查获,并决定对其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72万元。科技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科技公司不服复议结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做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江门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施行后,由“三合一”合议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的依法审理,充足表现江门法院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侨乡生态建设的司法新作为,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带领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服务绿色低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