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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3年11月)

时间: 2024-04-26 21:43:39  作者: 华体绘平台app

  2023年7月24日,根据上级转办问题线索,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某白灰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是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管路进行巡检,且使用二氧化硫标气对自动监控设备做全流程校准时,示值误差(相对于标准)超过正负5%。该单位存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两万元的罚款。依据《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细则(试行)》的规定,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提请将该单位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库。

  正面清单企业享受了宽松的政策优惠,自然要承担更多责任。正面清单企业要一直模范守法、规范管理,时刻符合纳入条件,企业因行政处罚或其他情形不再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应及时移出正面清单。

  2023年7月13日,根据上级转办问题线索,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是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也是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隧道窑正在生产,主要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检查发现,该单位隧道窑车间顶部建有一根无任何大气治理设施,也没有完全封闭的排气筒,该排放口上游连接管道为隧道窑废气收集管道,下游连接管道通往隧道窑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肉眼可见烟气排放,执法人员使用红外线热成像仪观察该排气筒有大量废气排放。该单位符合《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情形。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和法规)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细则(试行)》的规定,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提请将该单位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库。

  实施正面清单不等于对企业不管不问、放松监管,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企业,或者存在偷排偷放、弄虚作假、恶意排污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严惩。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也要珍视正面清单制度带来的荣誉和责任,争做诚信守法排头兵。

  2023年7月13日,根据上级转办问题线索,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是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也是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隧道窑正在生产,主要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无人机排查发现,该单位1#隧道窑原建的废气旁路直排口有明显废气排放,使用红外线热成像仪观看到废气确由该旁路直排口直接排放,未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该单位符合《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情形。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和法规)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细则(试行)》的规定,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提请将该单位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库。

  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坚持带领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落实差异化执法监管措施,对于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却不自觉守法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移出正面清单管理,将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有机融合,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